Member-only story
事源早幾日,有年青人係地鐵站發起「不合作運動」,佢地係返工peak hour頂住地鐵車門,唔畀架車開出。搞到咁上下,有警察到場,其中一個白衫女警被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果陣,咁講:
「如果你影咗任何一張委任證呢,係違法既!」(〈有線新聞〉片段)
究竟,我地係地鐵範圍影警員既委任證,犯左咩法呢?
當時已經有人咁樣問,但係果位女警答唔出。後尾警方回覆傳媒查詢,先話係違反「港鐵附例」。你知啦,而家咩野都要先fact check先好信架嘛(尤其係警察講既野),我地睇下專家對呢個case點講:
- 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楊岳橋:
- 影底委任證呢個行為不違法
- 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Source:楊岳橋facebook
2. 法政匯思發言人兼大律師蔡騏:
- 委任證上印有警員的姓名和樣貌,屬於個人資料
- 市民拍攝委任證,的確係「收集個人資料」
- 不過,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果市民影相係為左合法同正當用途(例如方便日後投訴),相信不會違法
- 如果影相既目的唔符合警員最初展示委任證既合理意願(例如影相果個人用呢D資料黎「起底」、加入「黑警資料庫」之類),咁就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入面保障資料原則
- 即使警察懷疑有人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都唔可以即時拘捕
- 首先,要由私隱專員公署調查,確認有人違反原則,並向佢發出「執行通知」,要求佢停止及改正相關行為
- 若果涉案人士拒絕遵從,警察先會引用「條例」第50條提出刑事檢控,到時就可以拘捕同起訴喇
3. 至於事後警方話當日警員係就市民可能違反《鐵路附例》下不准拍照既規定而作出警告。睇返《鐵路附例》第28H條:
(1)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
(e) 不得在未獲港鐵公司書面同意並受依照港鐵公司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規限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錄音或錄影或拍攝器材以進行訪問或拍錄或製作影片或錄像。
(…use any voice recording or…